完工後屋主不付款怎麼辦?
知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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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星夢穎( 初學者 2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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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4 17:17:04 | ||||
2013-04-26 20:12: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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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評論:0 意見:4 |
後面.就不付款了.尾款大家追加部分.<<我硬著頭皮完工..屋主開始吹毛求疵.對我的工程找理由不給錢PS.屋主重頭到尾都不來監工.有關內容我都以內容電話告知他.屋主都回答.可以.要不就說.他沒意見.我決定就好.男屋主都認可.現在女屋主都不滿意.
比如說.比一粒米還小的土屎.要求我清理乾淨.當初工程未估價的東西要我送他.(價錢不大)但屋主要求完美.所以改了又改.驗收..很多項目.當初屋主品質價目都以普通
比如說.5萬多的油漆.屋主說只要插乾淨.所以只估4萬5.驗收.卻要求更好.
我也幾乎賠著做給他.只希望請到款.發包還人錢.那天.我花了一天.配合屋主.做到他滿意的方式.32萬屋主卻只匯一半.夫妻倆推說找誰拿錢.我又給了屋主一個星期.要跟他拿工程款.女的又推說.哪裡沒做好.說門片退色.蝦疵..當初還沒完工.屋主就執意要搬進來住.要先做門.所以.油漆可能滴到.清理時部分有點退色.<<我打算.賠他門片的錢.後不再幫她施作盡快拿到尾款.
想請問.如果屋主還是不給錢.我該等待?.繼續配合他無理的要求嗎?
因為我真的很急需用錢.我怕提告..一拖.拖更久.屋主嗆明.如果提告.他就更不付款.要拖得夠.
所以我心想硬著頭皮配合.看能不能找點請款項.眼看著.完工到現在.已經一個月了
還沒下文.屋主已經入住一個月了.
還有當初口頭答應保固一年.是只材料和技術上的保固沒收錢.
怎麼感覺.完工後.屋主買家具.如冰箱等等.傷害到油漆.門片.等等.他都要我處理.
我也跟他說.這算人為..屋主都推說.不是他..不管如何.總是很多藉口不付款.我該如何?
- 2013-04-24 17:53:39 補充
屋主晚上有回來入住~正統來說入住2個月.真正使用一個月!
裝修工程訂立合約是很重要的,其立約精神正是保障雙方最佳工具,千萬不要嫌麻煩,尤其在合約中一定要援引動產交易法第三章附條件買賣為合約附條件,因為發生甲方(業主)未完成付款動作時,標的所有裝修物仍屬於乙方(承包商)所有,這對存有刻意刁難的業主,具有很高嚇阻作用,供您參考!
民國96年07月11日修正
第三章附條件買賣
第26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第27條
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買賣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及價格,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三、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之記載。
四、買賣標的物價款之支付方法。
五、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條件。
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出賣人之記載。
八、訂立契約年、月、日。
第28條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
第29條
買受人得於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出賣人將標的物再行出賣。出賣人縱無買受人之請求,亦得於取回占有標的物後三十日內將標的物再行出賣。
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未受買受人前項再行出賣之請求,或於前項三十日之期間內未再出賣標的物者,出賣人無償還買受人已付價金之義務,所訂附條件買賣契約失其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2)
第30條
第二章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於附條件買賣之出賣人及買受人準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
第31條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