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者:胡寧寧 ( 初學者 5 級 )
日 期:2014-01-09 12:12:18
主 旨:看了奇摩知識+,想請教您
知識問題
回答者: 樊雲 ( 實習生 2 級 )
擅長領域: 家飾裝潢 | 居家百科
回答時間: 2013-06-04 11:09:40

我住的社區是5層樓有電梯,無管委會,共二棟,暫取名為A棟與B棟。
A棟共3支電梯,門牌分別為2號4號6號。
我住A棟6號5樓,倘若欲在樓頂加蓋。

看了您的回答後,想請教:
原因是法官認為,緩拆只是政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司法上權利,如頂樓住戶要搭蓋建物,須徵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頂樓住戶無權佔用,法院不受政府緩拆政策拘束 。

上列"須徵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所謂"大樓現住全部住戶",是指 (一)同門牌號碼的全部住戶,即門牌6號1~5樓 (二)同A棟大樓全部住戶 (三)A、B二棟全部住戶??
不好意思,仰賴您的專業了!!
寄件者:胡寧寧 ( 初學者 5 級 )
日 期:2014-01-09 14:14:52
主 旨:Re: 看了奇摩知識+,想請教您
您好:
收到您的回覆了,謝謝!!
欲搭蓋的範圍為門牌6號頂樓,現況是搭蓋鐵皮屋頂,四周是空的,是在84年之後蓋的,
這種狀況,取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要有1/3面積未加蓋提供逃生避難,
逃生避難通道不能小於120公分,符合上列條下,能加蓋嗎??
不好意思,方便用LINE請教您嗎!!

 

您所提倘若欲在樓頂加蓋以下說明供您參考:

依法頂樓的使用權實際上是屬於全棟住戶所有 ,因此最高樓層的擁有頂樓實際上是於法無據的慣例。

依民法第799條前段規定,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

另參酌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1802號民事判決意旨,區分所有權人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共有物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

老式的公寓頂樓多會將頂樓加蓋,此種情形仍非常嚴重,在我國目前消防及建築法規中,公寓頂樓的空間是規定作為避難平台之用不得增建,也就是說,頂樓加蓋基本上全都是違章建築,會被拆。

頂樓加蓋不但侵占了整棟住戶的活動空間,尤其在頂樓加蓋後通常會上鎖,因此也造成逃生的問題。

目前因違章建築實在太多,拆不勝拆,故台北市、台灣省和高雄市分別都訂有自己的自治規定,原則上先拆新的、後拆舊的,就是我們在建築實務上常說的「緩拆」。

所以台北市是以民國八十三年度為基準,「原則上」不拆八十三年以前的違建,有的人把民國八十四年以前建的違建,叫做「萬年違建」,意思是不會被拆,但是可別被誤導了,違建就是違建,如果被鄰居檢舉提出告訴,還是會被判決拆除。

原因是法官認為,緩拆只是政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司法上權利,如頂樓住戶要搭蓋建物,須徵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頂樓住戶無權佔用,法院不受政府緩拆政策拘束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 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十五年時效的限制,因此頂樓違建不論多少年其它住戶訴求「所有權」拆除頂樓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 

 

參考資料 劉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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