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變更室內格局/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內政部於民國9622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非公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互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為了避免改裝的公寓損害公共安全,內政部早在96年,已經發布新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擅自變更房屋格局,如要變更,必須先提出申請,否則視同違建,將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強制拆除!

 

民國96年以前樓以下改格局免申請

 

民國96年以前,公寓改裝成套房,依照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是不必申請許可的

 

而六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因為逃生動線較為複雜,公共安全的危險度較高,所以六樓以上的大樓,住戶如果要變更,包括分間牆及天花板等原有格局,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針對建築物使用材料加以檢討、申請室內裝修執照並簽證負責,以確保整棟大樓的公共安全。

 

民國96年開始,內政部發布了新的規定,包括所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除了整棟建築物都屬於同一所有權人外

 

不管是增設廁所或浴室,或是增加兩間以上之房間,造成隔間牆變更,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同時,室內裝修還必須符合法令規定,包括:

一、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二、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由於室內裝修攸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舉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即應依法申請審查許可。

 

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第二十二條之一 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並恪守所載規定。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建築物室內裝修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台北市9511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不僅禁止「陽台外推」,而且陽台不得加窗。

 

建築物室內裝修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必要時,並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

 

室內裝修雖在室內作業,但仍難免產生施工噪音、振動或工程廢棄物等污染,台北市政府一旦接獲民眾檢舉即會派員現場勘查,如有發現具體違規事證,即可依相關法規查處,甚若發現涉有妨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將執行強制拆除。

 

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室內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除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還需要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均須採用檢討符合規定的「防火材料」及「防焰物品」設計施工,對室內人員的生命財產能獲得高度的安全保障。

 

台北市政府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目的,係在避免發生設計錯誤情事發生,常犯的裝潢錯誤包括「採用易燃材料裝修」、「妨礙消防安全設備性能」、「破壞主要構造」、「擅自變更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情事,所以,大樓館委會應該特別注意住戶裝潢施工有沒有動到大樓結構。

 

若有涉及天花板、牆面、固定隔屏裝修施工或分間牆變更等「室內裝修行為」,即應依法委託合法登記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否則有可能使裝修住戶陷於設計錯誤、違章建築、破壞構造等騎虎難下的窘境。

 

若是委託業者故意違法,可檢具事證報請內政部處以「警告」或6 個月以上1 年以下「停業」處分。

 

參考資料:劉旋設計事務所.劉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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