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設置招牌影響二樓住戶

2010/09/18 13:16
知識問題 | 已解決

公寓大廈設置招牌影響二樓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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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威 郭 ( 初學者 5 級)
2010-09-11 09:33:46
2010-09-18 0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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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小弟是住在公寓大廈二樓,一樓店家設立招牌於二樓外側牆,請問是否應先先行通知本人,還是只要管委會同意即可設立,管委會是否需要通知本人,本人皆未獲任何通知,且一樓店家設立一面招牌後不久又設立第二面招牌,招牌雖未超出牆面1.5公尺但已經略影響本人視野,且夜間招牌燈光閃爍嚴重影響睡前品質,請問以上行為是否合法,若屬非法行為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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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時間:
樊雲 ( 初學者 5 級 )
2010-09-11 13: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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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6.17台內營字第○九三○○八四六一五號令發布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關於您所提一樓店家設立招牌於二樓外側牆問題,如其招牌縱長未超過六公尺,突出建築物牆面未超過一點五公尺,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皆合於法條免申請雜項執照規定,他的招牌物是合於法令。
但安裝位置則侵犯您的建物所有權了,且一~二樓地版中心至二~三樓地版中心範圍外牆屬專有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因此管委會無權不經您同意即同意一樓店家設立,故您可要求一樓店家拆除或雙方洽談合理的外牆出租使用權費用,總之是合法屬於您的權利。
供您參考囉!

參考資料:劉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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