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關於陽台外推及加裝鐵窗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表示,基於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考量,自民國9511日起,新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未經檢討容積率並申請建築許可者,擅自於陽台加窗者,將予以查報拆除。

對於941231日以前所核發的建造執照,則仍依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0點之規定,陽台上加裝窗戶且外牆未拆除者,暫免查報。

工務局建管處長何幼榕指出,建築物陽台係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留設,部分可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內政部曾於民國63.11.20.函釋,表示僅在陽台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造執照,但該函釋於民國91.9.3.經內政部公告廢止,為此台北市也將一律禁止陽台加窗,何處長呼籲市民在購屋時,應注意自已的權益,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過去曾經發生一對住在陽台加窗的老夫婦在火災發生時,無處逃生而遭大火吞噬的情形,這也是市府決定嚴格執行取締陽台加窗的原因之一,何處長再次強調自明年起,建築物建造執照上所載之發照日期為9511日以後者,建物陽台未經檢討容積率,並申請建築許可情況下,擅自於陽台欄杆上加裝窗戶者,一律予以查報拆除。
如果您是941231日以前所核發的建造執照,且保有原客廳及陽台的落地窗不拆是不違法的。

所謂陽台外推違規使用是將現有落地窗和邊緣牆面拆除作室內面積使用,這在建管認定為(二次施工)是即報即拆。

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令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故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拆除或回復原狀。

毋需再循違章建築辦理辦法所定之程序始得執行拆除作業。

 

參考資料:劉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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