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修正97.10.14更新
第十章第167條第二項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同時,刪除了其他的條文,僅留下已增修之第170條文,為明示「公共建築物」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之附表。
各種公共建築物已經有樓地板等面積大小之規定,例如寺廟教堂或幼稚園、托兒所等,每幢建築物的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才要設置無障礙設施,詳細請查表。
24小時便利商店已經要求能讓輪椅使用者進入櫃檯,以台灣地區騎樓抬高之習慣,若變更使用為超商時,無法達到此要求將無法入駐,這一點很多人尚未警覺。
建照執照上之店鋪平面如果未考慮設置無障礙設施,台北市會在一般零售業項目括號註明24小時便利超商除外。
由於新規範比較妥善,前後歷經兩年多的開會研究後提出,並已於96年11月5日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第37次會議審議,決定公佈後溯及既往之時段切分和「替代改善辦法」,營建署已經公佈既有建築物之處理辦法以因應之。
對於新規範的訂定,凡是公佈實施後新申請之建造執照,屬於第170條所指定之「公共建築物」均應遵守。
注意要點:
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若校園建築物為分散建築者,則每一幢都應設置之;若數棟建築物為口或日字型配置,都可以上下水平連通到達時,視為一幢。
第170條說明對於同一戶單元涵蓋兩層以上之樓層者,得選擇任一層設置之。(建築師公會提議修正)
對於「聽視覺警示設施」已經刪除,轉請消防署訂定之,在消防署尚未訂妥前,暫緩實施。
新規範之文字、圖表皆為規定之ㄧ部分;允許施工尺寸誤差值在百分之三以內。
無障礙標誌得有左、右兩向畫設,設置於通廊側牆時應突出牆面。
坡度比已調整,只剩下四種,請查表。
坡道到達一樓避難層即可,進入室內通達樓上以無障礙電梯為主,但是特殊情況仍得以坡道替代之,而且明示坡道不得貼導盲磚。
無障礙電梯約為12人份以上,其乘廂深度應有135公分、門寬90公分。(集合住宅電梯允許選用較小規格,要求尺寸為乘廂深度應有125公分、門寬80公分、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要求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應使輪椅使用者能進入購物、付帳,且騎樓地不得設置斜坡,設計時應特別留設內凹坡道進入。
室內出入口指各室內空間供行動不便者進出使用之出入口,門框應為90公分,因此教室的每一個門都應有80公分之通過淨寬,並不得使用喇吧鎖。
台北市則要求教室內出入口門扇開啟後淨寬度不得小於85公分。
對於室內通路走廊規定120公分的寬度等、出入口及每10公尺長應留設之輪椅進出操作空間都有很詳細的規定,設計施工時要特別留心,以免將來要拆牆重作。
坡道起、終端應留設長、寬各1.5M以上的平臺,以及坡道每高差75公分時,應設置水平長度1.5M、寬度與坡道最寬處相同之中間平台,坡道高於鄰近地面75公分時,未臨牆之ㄧ側應設置高度110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扶手支撐架應為L型,雙折型平台之深度仍為150公分,如設置防護桿桿下淨高應小於5公分。
台北市增列:坡道淨寬大於150公分、坡度小於1/15,且每高差45公分設置長度至少150公分之中間平台或轉彎平台者,得免設扶手。
樓梯往上之梯級部分,任一起始向上之梯級應退一階加入成平台,這與老人建築專章相同。此項已與習慣不同處,請特別留心。
樓梯防護緣以水平防護為主,階梯級高之垂直部分不必設置外突之防護緣。
樓梯中間平台不需要設置警示設施,樓梯轉折平台處外側之扶手得不連續。扶手支撐架亦應為L型。並注意消防檢查會要求扶手間淨寬。
台北市增列:樓梯扶手下至最後一階前卽改為水平延伸,並彎向墻面收尾或直接落地。
樓梯左右兩側一定要設置扶手,並能水平延伸30公分,且扶手不得突出於走道上,梯級級高需為16公分以下,級深26公分以上,此項集合住宅並無降低標準。
無障礙電梯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地板應作不同材質之引導設施。
台北市增列:副操作盤最上一排按鈕中心線具機廂地面高度不得大於110公分。
無障礙廁所以專用廁所為主,已經取消附設在男女廁所個別設置的小型150X160供輪椅使用廁所,一般廁所供拄拐杖者、視障者、聽障者使用時,亦應有相關輔助設施,並有入口截水溝之要求。
無障礙廁所新增加求助鈴、馬桶及扶手、沖水控制之詳細規定,要特別注意於公共建築物廁所不得使用醫療用馬桶,並要求施工廠商照詳細圖施工,以免拆除重裝,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若以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
台北市將要求增設摺疊式照護床,以便利老人或雙膝無力者脫換褲子時用。
台北市增列:廁所盥洗室門扇開啟後淨寬度不得小於85公分。
台北市增列:無障礙廁所內應設置照護床。
注意扶手型式及間距有新規定:
專用小便斗設置尺寸同時有規定,請特別留意。
小便斗一律懸空以免擦拭不乾淨,留下尿臭味,其中至少一個小便斗的斗口降低高度在34 -36公分之間,以利佩帶人工肛門之患者倒尿袋用,故台北市除依規範規定設置之扶手外,若選用附錄形式之扶手,亦視同有效。
浴室浴缸應適當加設扶手,浴缸外長度應在140公分以下,以免入浴浸泡致死,其他詳細規定請另詳規範之規定,淋浴間已要求設置座椅。
設有固定座椅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及空間尺寸有更新規定,請另詳規範之規定。
無障礙汽、機車停車空間之入口引導、豎立標誌、地面標線及標誌、共用下車區規格尺寸有詳細規定請另詳規範之規定。(註: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精神,原技術規則規定相鄰兩個停車空間寬度合計為6.6M,但新規範若共用一個下車區時合計只要5.5M寬,人民准以擇用新法規。)
舊有無障礙停車位,新規範可共用下車區。
參考附錄提供設計者參考,視同規範效力,其中高差不超過150公分時,允許輪椅昇降機台之設置。
廁所衛生紙筒、衣物掛鉤、置物架、浴缸轉位檯有參考規定;若廁所空間狹小,另有一種小便斗扶手可選用。
台北市增列:任何透過櫃檯服務之部門或單位,如醫院、金融機構、郵局、售票、法院、娛樂場所等,必須至少設一處服務身心障礙者的櫃檯。
(本規範在97年4月初公佈實施,並於7月1日開始實施。)
參考資料:劉旋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