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加蓋與住戶所有權

 

依法頂樓的使用權實際上是屬於全棟住戶所有,因此最高樓層的擁有頂樓實際上是於法無據的慣例。

 

依民法第799條前段規定,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

 

另參酌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1802號民事判決意旨,區分所有權人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共有物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

 

老式的公寓頂樓多會將頂樓加蓋,此種情形仍非常嚴重,在我國目前消防及建築法規中,公寓頂樓的空間是規定作為避難平台之用不得增建,也就是說,頂樓加蓋基本上全都是違章建築,會被拆。

 

頂樓加蓋不但侵占了整棟住戶的活動空間,尤其在頂樓加蓋後通常會上鎖,因此也造成逃生的問題。

 

目前因違章建築實在太多,拆不勝拆,故台北市、台灣省和高雄市分別都訂有自己的自治規定,原則上先拆新的、後拆舊的,就是我們在建築實務上常說的「緩拆」。

 

所以台北市是以民國八十三年度為基準,「原則上」不拆八十三年以前的違建,有的人把民國八十四年以前建的違建,叫做「萬年違建」,意思是不會被拆,但是可別被誤導了,違建就是違建,如果被鄰居檢舉提出告訴,還是會被判決拆除。

 

原因是法官認為,緩拆只是政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司法上權利,如頂樓住戶要搭蓋建物,須徵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頂樓住戶無權佔用,法院不受政府緩拆政策拘束。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十五年時效的限制,因此頂樓違建不論多少年其它住戶訴求「所有權」拆除頂樓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參考資料:劉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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